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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商标注册

1、申请人的姓名,地址或注册国家
2、一份商标注册授权书(由南宫28拟定)
3、20份商标图案;商标图案不大于5平方厘米
4、采用拟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之详细清单,及欲注册的类别
5、曾经使用拟注册商标的证明,例如广告,包装等,或拟使用该商标之声明

注:如果拟注册之商标已于美国,澳大利亚,法国及欧共体注册,则可申请优先权优先权
在与台湾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,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,其申请人于首次申请日次日起六个月内,向中华民国申请注册者,得主张优先权。
依前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,应于申请注册同时提出声明,并于申请书中载明在外国之申请日及受理该申请之国家。
申请人应于申请日次日起三个月内,检送经该国政府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。主张优先权者,其申请注册日以优先权日为准。
申请台湾商标注册者,应检具下列表件
1、申请书:必须使用商标主管机关印制之商标注册申请书。 申请书应注明商标名称、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、商品名称及申请人姓名、名称、住(居)所、营业所或事务所。
2、商标图样:应以坚轫光洁之纸料为之,其长与宽均不得超过五公分。 需十五张商标图样,如为彩色者,应另附黑白图样三张。
3、申请人文件:工厂登记证、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公司执照复印件。
4、其它文件:如代理人委任书、正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。
保护期
商标自注册公告当日起,由权利人取得商标权,商标权期间为十年。商标权期间得申请延展,每次延展专用期间为十年。 申请商标权期间延展注册者,应于期间届满前六个月起至届满后六个月内申请;其于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申请者,应加倍缴纳注册费。
前项核准延展之期间,自商标权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。
申请所需时间:整个注册手续需时14-22个月
注册的有效期:每个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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